一、公证简介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驻斐济大使馆可以为旅居斐济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
二、公证申请条件
(一)公证申请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法人。
驻斐济使馆只受理在斐济工作、学习、居住的中国公民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停留期不小于6个月),临时来斐济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应在国内办理。
外籍人士(含华人)或法人拟在中国使用的官方文书或经斐济公证机构公证过的非官方文书,应向斐济外交部申请附加证明书认证(APOSTILLE),随后可在中国使用,与公证书效力相同。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公证种类
(一)使馆可办理的主要公证种类
1.委托书、声明书等签字属实公证;
2.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
3.指纹公证;
4.中国护照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二)关于涉房产及重大财产处分类委托公证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2.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3.如申请人坚持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可与中国国内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沟通后,与使馆预约时间到使馆与国内公证机构连线进行视频公证,详见《中国驻斐济使馆远程视频公证办证须知》。
四、委托类公证
(一)所需材料
1.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有效斐济居留证件或签证(停留期不小于6个月)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书文本(打印,无涂改,签名和日期留空,到馆办理时在领事官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
5.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涉及存款、股票交易的,需提交存折、股票开户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等;涉及房产转让的,应提交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6.签署《委托公证告知书》;
7.抄写并签署证词加注(如需要)。
(二)委托书文本注意事项
委托书内容应当真实,委托事项应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申请人也可参阅大使馆提供的文书格式和内容(http://fj.china-embassy.gov.cn/lsfw/lszj/gzrz1/bgxz/)。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申请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1.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与索要方充分沟通,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2.申请人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委托书,须亲自持申请材料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日日期;
3.委托书应采用打印方式,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4.请明确表述委托起止期限,可写为: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5.请说明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6.加入常用表述“受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内代为签署的法律文件、代办的法律事务,申请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声明类公证
(一)所需材料
1.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有效斐济居留证件或签证(停留期不小于6个月)原件及复印件;
4.声明书文本(打印,无涂改,签名和日期留空,到馆办理时在领事官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
5.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所放弃房产或财产证明;
6.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7.抄写并签署证词加注(如需要)。
(二)声明书文本注意事项
声明书内容应当真实,声明事项应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申请人也可参阅大使馆提供的文书格式和内容(http://fj.china-embassy.gov.cn/lsfw/lszj/gzrz1/bgxz/)。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申请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1.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与索要方充分沟通,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2.申请人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声明书,须亲自持申请材料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日日期;
3.声明书应采用打印方式,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驻外使领馆因权责及核实手段有限,恕不能办理所有种类公证,如需办理其他种类公证,请询领事证件咨询邮箱suva@csm.mfa.gov.cn。
使馆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
1.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2.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斐济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斐济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办理出生、死亡、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斐济的,应向斐济政府部门申办证明,需回中国使用的,须到斐济外交部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4.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5.不办理居留公证。申请人如需在国内使用其斐济居留证明或居留公证,应在斐济开具居留证明或办理公证书,经当地有关部门认证后,到斐济外交部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